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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6月30日上午,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危险作业罪一案在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天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俊涛、检察官罗梦薇出庭支持公诉,天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林担任审判长。天宁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州市、天宁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通执法、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市燃气公司经营者、从业者等100多人旁听庭审。
该案系全市首例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等情况下,长期违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活动,先后多次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不改正,继续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为了证实被告人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存在重大事故风险,强化关于“现实危险”的证据体系,走访了面包车停放的地点发现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地点与学校、集镇、住宅小区和工业园区等距离较近,查看了安全防护措施等。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停靠场所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被告人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完善了证据锁链。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个案以点带面,结合银川烧烤店燃气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重点开展法庭教育,警示从业者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好事前预防”的理念,督促提醒相关职能部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天宁区人民法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采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被告人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液化气瓶予以没收。
近年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行刑公”三法衔接工作,共同推动制度化防范、化解安全重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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